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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民、胡长海 | 儒、法互补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

更新时间:2017-03-27 14:21:42  |  来源: 搜狐历史

国家“治理”不同于“统治”:其一,统治是实现统治者目的的单一目标,而治理则强调政治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其二,政治统治是自上而下的单项过程,而政治治理是上下互动的双向过程。国家治理理论不仅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量,还特别关注国家的民意体现。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民意体现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政治合法性依据,还是国家权力系统得以稳定和延续的基本条件。二者如何均衡发展,也是政治家和政治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治理”代替“统治”讨论中国传统政治,是基于秦汉以来中国较早完成以官僚机构代替家族统治的历史事实,如福山所说:“西汉的中国政府几乎符合现代官僚机构的全部特征。”儒、法两家的政治思想对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影响很大,特别是在两汉后逐渐形成儒法互补的政治思想体系和国家治理结构。在中国传统政治史上,国家的长期稳定,依靠这套独特的儒法互补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民意的两个基本要求;国家出现动乱,是由于儒法互补的国家治理结构的失衡和瓦解。这套儒法互补治理结构及其经验,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传统中国君主政体的帝国政治,能够维持庞大而又持久的文明体的发展?

一、三代王朝的霸道和王道

中国传统国家政治经历了三代分封的王国政治和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的帝国政治。尽管三代和秦汉以后的政体不同,但治国理念与实践有相通的地方。三代实行以血缘为依据的分封制,为维持长久统治,朝廷或王国积累了霸道和王道相结合的政治经验。

一方面,三代推行霸道。三代实行的霸道,首先是指对外的军事征讨、暴力征服。夏、商、周建立以血缘为依据的封建制,首要条件是对外族的军事征讨、暴力征服,王朝更迭与王朝对周边民族的征服都体现三代统治的霸道内涵。夏、商、周推行霸道的国家统治,也指共主、诸侯对内部的严酷刑罚、暴力统治。盘庚说:“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对不忠的人要赶尽杀绝。武王对作战不力的也要杀掉,“尔所弗朂,其于尔躬有戮!”三代建立了“五辞”“五刑”“五罚”“五过”刑罚原则,这系列刑罚,可以强化王权的统治。三代以刑罚制度建构王权统治基础,形成严酷刑罚、暴力征服相结合的“霸道”统治方式。

另一方面,三代政治也推行王道。儒家推崇的先王均是推行王道的德者,特别是周人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靡常”,看到人民倒戈,产生了民本思想。他们把民意与天命联系起来,制约王权。太保说:“天亦哀于四方民”。《尚书·康诰》强调天命“惟人”。皋陶亦指出:“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认为天与民相互通达。所以统治者强调“施实德于民”,善待民众,认为“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这些民本思想,是来自统治者认识到民众力量后的道德觉悟,继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强调“敬德保民”,开春秋战国民本思想的先河。

西周霸道和王道结合,这是现代政治学所关注的治理能力和民意表达的平衡,是三代王朝维持长治久安的根本原因。但三代的国家还不是官僚机构而是家族统治,这种治理效能和民意表达是非制度化的,很多暴君滥用权力,导致很严重的政治后果;甚至昏君迷信权力,既无治理能力,又不能表达民意,导致国家快速崩溃。

二、儒家的国家治理目标:民意

儒家将三代民意为天、以德配天的政治经验,发展为以民为本、为政以德的儒家政治思想。先秦儒家并不否认君主的行政权力,但强调君主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要求对君权作出“民意”的限制,建构民本主义政治思想,表达了儒家的政治立场。先秦儒家追求王道政治,继承了三代时期文献典籍中民意为天、以德配天的观念,发展为系统的民本主义政治思想体系。他们提出的民本思想,包含系列表达“民意”的政治价值理念。

首先,君权来源于民。君权来源涉及政治合法性。三代君主普遍认为,君权源于“皇天上帝”,具有天命。但儒家子学提出君权源于民,指出:“君者所养,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所以事人也……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君主掌握权力,人民服从、奉养君主;但人民奉养、服从君主,是为了“自治”“自安”“自显”,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孟子讨论禅让时说:“天与之,民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认为君主无权私自将天下转让他人,因为政治权力是“天与之,民与之”,“天与之”是祭天神权,政治权力主要是“民与之”。

其次,君权的目的是为人民。君权的目标涉及政治正义性。儒家强调政治权力以人民的利益为目标。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将政治目标的重要程度、政治价值的等级,作了鲜明的排序。这恰恰和时代的现实相反。三代到春秋战国,无不是以君主权力、社稷江山的夺取和巩固为首,而人民的生命、财产,则成为获取权力的手段。正如孟子批判的:“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提出,在政治目标的重要程度、政治价值的等级系列里,人民是最为珍贵、重要的。其他儒家诸子,如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肯定君主“势位至尊”,但君权的目的仍然是人民。

如何实现民本的理念?如何落实以民为本的治理目标?儒家继承以德配天思想,提出广泛而严格的道德要求,要求君主通过自我修养成为理想的圣王,要求士人通过自我修养而成为君子。自觉追求君子、大人这种道德人格的人,掌握了国家权力,能够自觉地坚持“民惟邦本”“民贵君轻”“敬天保民”等政治理念,必然能够达到理想的国家治理目标。

因此,儒家政治理想必须依靠道德力量。其一,孔子强调统治阶层的道德自觉。他指出君子“为仁由己”,认为仁者视、听、言、动应自觉遵循礼的规范。孔子还强调“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通过人格升华,达成德性自觉。其二,儒家特别强调道德表率作用。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上位者道德表率可以引导民众遵循周礼。孔子认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统治者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实现自上而下对德治的垂范。

为论证德性的必然,孟子提出性善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认为道德乃天赋本性。仁义礼智之性与口目耳鼻之性的关系上,孟子不否定人的自然之性,但认为君子不应以口目耳鼻之欲为性;仁义礼智本君子承担的天命,故以天命而言仁义礼智为性。对君子而言,仁义礼智是天命之性,体现君子人格的道德规定。孟子强调“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认为仁义礼智之性人皆有之,贤者不失而已,强调君子、士人的德性自觉。

儒家的治理思想强调政治的民意基础和目标,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并不为统治者接受,因为它不关注国家治理效能。春秋战国诸侯争霸,诸侯国家参与竞智角力,崇尚实力而追求富国强兵,依赖军事征讨、暴力征服而获得权位。这个时代完全不具备推行儒家王道的政治环境,儒家重民意、讲仁政的国家治理思想,只能成为一种理想主义的政治学说。

三、法家的国家治理目标:效能

法家看到霸道的效能,吸收三代暴力征服和统治的历史经验,并发展为追求权势、权术、刑法的君本政治理论,并以富国强兵作为君本权力合法性依据。法家能够强化君主的治理能力,强化国家治理效率,对诸侯有极大的吸引力。法家提出的法、术、势的政治理论,强调君主的治理能力和效率。法家其思想体系包括法、术、势三个方面,而“势”是其核心,因为是否有“势”,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前提,也是君主具有国家能力和实现治理效率的体现。

法家特别重视势。势是君主的权势、威势。法家推崇势,因为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政治,君主的治理能力、治理效率是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本条件。法家看来,势是君主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具有效率的保证。所以,《商君书》指出“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先王贵势”。韩非说:“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他把势看成统治者治理能力的体现。韩非比较了德与势在治国效率上的差别:“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认为势是统治者国家治理具有效率的保证,君王之所以能够“制贤”“王天下”,是因为他拥有势,能够有效地治理国家。

法家也特别重视法,法是维护势的重要手段,是君主治国的保证。韩非强调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二柄者,刑、德也”。严刑峻法能够使得“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通过刑法而减少犯罪,体现君主治理的能力。韩非说:“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顺之道也。”韩非认为倡导仁爱孝悌是君主缺乏治理能力的结果。他相信君主掌握刑法才能获得治理效率:“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可见,法家认为,君主能够制定和推行刑罚,反映了君主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效率。

韩非认为,君主掌握法、势、术,可以治人而不治于人。韩非的治理理论以自然人性为基础,认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法家强调人性趋利避害的特质,相信人的行为皆出于利益:“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在进行死力与爵禄交易。因为趋利避害的人性特征,所以“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法家提出的厚赏重罚是依据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他们相信君主掌握赏罚权术,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与儒家强调国家治理的民意基础和治理目标不同,法家强调君主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春秋战国恰恰是诸侯争霸的时代,法家关于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政治思想,能够满足诸侯的霸道需求。法家思想特别获得秦国的认同,经过系列变法,秦国空前强大,并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大帝国。

四、
汉以后儒法互补的治理结构形成

儒家以道德为国家治理原则,提倡民本,体现王道国家治理模式。法家是以君主、朝廷为中心,强化君主对国家的掌控,是霸道的国家治理模式。儒家的政治治理思想强调了政治的民意基础和治理目标,但缺乏治理能效而不为诸侯采用;而法家继承三代霸道,主张富国强兵以统一,严刑峻法以制民,适应了统一天下、强化集权的政治需求,故而在秦国得到有效的实践。

但秦帝国太迷信权力,蔑视民意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否定道德与文化的作用。秦统一中国后突然崩塌,这与其政治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有关。如历史学家所说:“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秦始皇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激化了政治矛盾:“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秦之所以迅速灭亡,因为“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可见,在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仅儒家或法家任何一方,均不能建构有效的国家治理。

汉吸取秦亡教训,推动儒法互补的国家治理体系建构。推翻旧王朝,必须依赖硬实力在暴力和权势的争夺中开创霸业。故攻的阶段法家更有吸引力,也更有效率。秦始皇因此统一六国。新王朝建立后,国家逐渐进入守的阶段,必须倡导社会和谐、人文化成等软实力,儒家的国家治理方法,更有益于维护秩序、巩固政权。秦统一后仍然迷信暴力和权势,强大帝国很快被推翻。贾谊强调“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以其所以取之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也。”法与儒的国家治理手段不同,政治治理需要儒、法学说相互补充。

汉武帝时,国家治理思想进一步成熟。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治理提高到重要的地位。武帝崇拜三代,希望建构新的国家治理体系。西汉名义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在国家治理方面融通儒、法等不同思想,奠定了“儒法互补”“王霸杂之”的国家治理结构。汉武帝确立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治理结构,将儒、法的不同政治思想融为一体,以法家政治理念制约臣民与保障王权,以儒家道德理念去制约王权与体现民意,达成了相对平衡稳定的国家治理体系。所以,汉在秦统治基础上建构起多元一体的治理模式。

汉代逐渐形成的儒法互补、王霸杂之的治理思想,奠定了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历代统治者在严峻的政治现实中认识到儒法互补的重要性。桓谭主张“先除人害,而足其衣食;然后教以礼仪,使知好恶去就”;又强调“尊君卑臣,权统由一,政不二门,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王道”总是以民意为政治基础;霸道则是以权位为政治前提,但王霸并用能够实现治理目标。曹操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也主张王霸并用。儒、法互补在自发地调节着王朝的建立与国家的建构。魏征也主张德、仁、功、利“兼而行之”,其实就是王霸并用。

政治家在国家治理中实践儒法互补、王霸杂之的治理方法,而儒者也思考、讨论王霸并用问题,从国家治理角度肯定王霸并用。南宋事功学派特别坚持王霸并用,陈亮认为霸道和王道紧密相连,提出三代先王没有霸道,则无法成其王道。而汉唐以来的君主虽然是推行竞智角力的霸道,但“其德义又真足以君天下”,王霸并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兼而有之。与事功学派不同,理学家批判汉唐君主的霸道。尽管如此,理学主张内圣与外王相统一,讨论实际的国家治理时,也说:“政者法度也,法度非刑不立,故欲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朱熹在现实政治治理方法上,并不反对王霸并用。

作者:朱汉民(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胡长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原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69~75页。本文缩减版,如需查看请阅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