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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如何在欧洲的争霸战争中独善其身?

更新时间:2018-10-12 16:22:52  |  来源: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民族与国家,是从古代到现当代、从东方到西方持续被讨论的话题。这两者虽然隶属不同的社会历史范畴,但是其联系紧密而复杂,尤其在瑞士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得更加突出。有学者指出:“民族的本质内容是具有统一文化的人民;国家的本质内容是国家政权即国家机器,而国家政权这种特殊的暴力则是民族分裂为阶级并且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的产物和表现。”[1]从这个角度来看,瑞士似乎在民族与国家的矛盾中成就了某种程度上的平衡和融合。在瑞士,国家与民族这两个要素在其近现代发展史上始终相生相伴。可是,近现代以来在瑞士国家的生存、建立与发展中,其特有的中立政策、宗教改革和1848年宪法的确定,共同造就了百年来瑞士几乎没有发生过民族之间的激烈冲突,从而成为一个民族和谐的国度,被誉为资本主义世界解决民族问题的楷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瑞士独特的民族融合之路是如何形成的?瑞士是怎样将多民族的人们凝聚在一起的?其国家认同的依据是什么?瑞士民族融合的内外条件是什么?其多民族国家又是如何巩固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现代瑞士国家形成以前的民族融合进程
 

瑞士与欧洲其他国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以前均由王朝国家统治的情况不同。瑞士在很早以前,就由一批渴求自由和平等原则且不同族裔的人奠定了一种共识基础,那就是:他们聚集在一起是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不被周围的强权侵犯。因此,在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瑞士就已经存在着一个多民族共同体的雏形。

 

公元前58年,居住在现瑞士国土上的原住民海尔维希亚人被古罗马人征服。公元5世纪,阿勒曼尼人和勃艮第人入侵;7—8世纪,勃艮第和阿勒曼尼居住区先后成为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1033年开始受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12世纪初,瑞士圣哥大山口开通之后,在德国和意大利之间出现了一条新的通道。这条新通道的开辟,不仅使瑞士中部一些原来与世隔绝的地区卷入了欧洲事务的洪流,也使后来流行于意大利北部先进的文艺复兴和地方自治思想得以越过阿尔卑斯山传到瑞士。于是在瑞士中部地区,尤其是讲德语的卢塞恩湖周围的乌里、施维茨和翁特瓦尔登三州等地的自由农民联合起来,形成了山谷地区的共同体,要求自治。在这种理念下,瑞士各族人民开始形成了一种联合体。从1231年到1240年,三州先后从神圣罗马帝国那里取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利,但哈布斯堡家族否认其权利,并试图侵占施维茨。为摆脱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乌里、施维茨和翁特瓦尔登三州人民在民族英雄威廉?退尔的带领下反抗奥地利统治者。后来三州在吕特利签订共同防御条约,缔结“永久同盟”。 “永久同盟”的盟约规定,结盟的三个州中当任何一州遭到侵犯时,要互相援助,反对一切敌人;同盟之间的分歧将以仲裁方式和平解决;将制定法规,以防止和惩罚强暴的罪刑。这是瑞士第一个同盟文件,是瑞士首次出现自治国家联盟的概念,也是瑞士早期邦联的雏形。这三个州均是德语州,这些德意志人多半是熟悉共和事务和商务的人,是州里的自由民。“永久同盟”的建立使三州人民反抗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专制统治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291年也被认为是瑞士漫长民族融合进程的开端,瑞士人将国庆日定在了8月1日。为了镇压三州人民的反抗,1315年11月15日,奥皇令其兄弟利奥波特的骑兵占领施维茨,但在莫尔加尔腾山旁一处不利于骑兵用武之地遭受攻击,伤亡惨重。这是瑞士人民发起的第一次反对奥地利暴君的重大战役,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莫尔加尔腾战役的胜利。随着军事上的胜利,三个德语州的同盟关系进一步加强。1315年12月9日,三州签订了第二个同盟文件,进一步规定:没有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外议和或结盟。这一强硬的条约散发出自由独立的气息,使三个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自此以后,各州开始步入民族融合的潮流,吹响了瑞士民族融合的阿尔卑斯号角,更多的州开始加入该同盟。卢塞恩于1332年加入同盟,苏黎世于1351年加入同盟,格拉鲁斯和楚格于1352年加入同盟,伯尔尼于1353年加入同盟,这5个州也均是德语州。而当1351年苏黎世加入同盟后,奥地利统治者耿耿于怀,再次发动进攻,由此爆发了瑞士人民反抗外国统治的曾帕赫战役(Schlacht bei Sempach),瑞士人民大胜奥军。战争的胜利使瑞士中部各民族的向心力更加强烈,出现了要求享有更大自由和自治权利的强大力量,为瑞士联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到了1370年,老三州和卢塞恩、苏黎世、伯尔尼、楚格、格拉鲁斯订立了第三个同盟文件,即《八州牧师宪章》,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各成员州之间的睦邻关系,这是促成瑞士统一的重要条约之一。8个州的联合促使瑞士统一起来,并形成了一个邦联政府。不过,当时“邦联……没有宪法,没有例行的代表大会,没有行政机关,没有首都,没有国库,没有高等法院,没有档案馆,甚至没有自己的大印”。很显然,8州联合当初是为了争取盟友以保卫自身利益的权宜之计,并非要建立一个国家。但是“老三州”紧密的联盟关系超越了通常同盟的范畴,为后来较松弛的集团提供了坚实的核心,也为最终国家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在瑞士民族共同体形成中还有几个重要的同盟条约:1393年瑞士各州签订了《曾帕赫盟约》(Sempacher·rief),此条约涉及军事领域,这样使同盟在共同理念方面又前进了一步;1466年6月与伯尔尼和索洛图恩订立为期25年的防卫同盟;1468年与奥地利签订《瓦二茨胡特和约》;1469年5月同盟与勃艮第公爵大胆查理签订了《圣奥梅尔条约》。不仅如此,1476年瑞士同盟与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军事力量之一勃艮第军队交战,瑞士打败了勃艮第军队,取得了“莫腊之役”的胜利。在这些联邦同盟建立的初期阶段,一些领袖人物起了重要作用。主要代表人物有:伯尔尼的尼科拉斯、卢塞恩的约斯特、苏黎世的汉斯?瓦尔德等人,在这些首领的带领下瑞士同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到1499年,瑞士人摆脱了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又有4个城市加入了该同盟,它们分别是:1481年的德、法双语州弗里堡和讲德语的索洛图恩,1501年的巴塞尔和沙夫豪森,讲德语的阿彭策尔于1513年加入该同盟。此时,同盟已扩大到13个州,且从清一色的德语州扩展到了德、法双语州,瑞士境内的德意志民族与法兰西民族开始携手。到1803年,圣加尔、阿尔格维、提契诺、图尔格维和格里松州也加入同盟,提契诺州是讲意大利语的州,而格里松州是讲罗曼什语的瑞士人主要聚居地。随后,又有讲法语的洛桑州紧随其后加入同盟;1815年,讲法语的日内瓦州和纳沙特尔州以及讲德、法双语的瓦莱州也加入进来,由此,近代瑞士的版图基本确定。

 

“永久同盟”不仅是瑞士联邦的雏形,而且吸引了许多周边各民族的加盟。由于加入联邦在政治上、经济上等有许多诱人之处,因而周边各民族纷纷入盟,国家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变大,由此也导致了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对等的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融为一体,民族差别最终消失,相互融合成新的民族。从上述瑞士民族融合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特点。首先,瑞士民族同盟的形成最早是在讲德语的德意志民族中开始的,从1291年至16世纪初,形成了以德语区为核心的主体,在这个核心主体的带领下,尤其到了19世纪初一些法语州和意大利语州的加入,这样,一个由4种语言组成的瑞士民族基本形成。其次,瑞士民族的核心主体是德意志人,但在政治和文化体制上却受到了法兰西的影响。由于法国在18—19世纪非常强盛,因此这一时期联邦受到法国的影响颇大。总之,近现代以来瑞士各民族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取长补短最终孕育出现在的瑞士民族。
 

(一)促进民族融合的内在动力
 

作为促进瑞士民族融合内在关键动力之一的是中立政策,它是瑞士的立国之本,也是瑞士多民族共同体能够在强国林立之中生存的因素和条件。瑞士自“永久同盟”建立以来国家不断发展壮大,到16世纪初期已经拥有13个州,其军队几百年来奋勇反抗,最终打败哈布斯堡王朝,这也使得当权者利令智昏贸然进行扩张。1515年,瑞士和法国由于宗教和民族等问题在今意大利境内的伦巴第平原爆发了马里尼亚诺(Marignan)之战,在两天的激战中瑞士军队损失了八千多人,这对小国瑞士来说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同时也打碎了它的扩张美梦,也因此催生其“内向”的中立主义倾向,并由此宣布:今后永远不介入欧洲国家之间的任何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冲突。1618年欧洲爆发“三十年战争”,瑞士此时已经奉行中立外交政策,虽然仍有大批的瑞士人充当雇佣兵,但他们都是为了个人利益,即为了赚钱而去打仗。但从另一方面来说,雇佣兵制也成为瑞士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三十年战争”的结果是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依据条约,法国和瑞典成为德意志大地新秩序的保护者。从此,瑞士脱离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取得独立,并宣布执行“永久中立政策”。通过欧洲的“三十年战争”,首先,它使瑞士各民族明白:尽管它们各具特点,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各民族必须团结,这是避免卷入欧洲冲突的唯一途径。其次,在战争中为防止外国军队入侵边境,瑞士逐渐认识到只有中立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武装中立的原则。再次,《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确认了瑞士的真正独立地位。1815年11月20日,欧洲列强在巴黎签订了《承认和保障瑞士中立和领土不受侵犯条约》(Traite de Paris:Neutralite Perpetuelle de la Suisse)。至此,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瑞士的永久中立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瑞士永久中立政策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因素。第一,国内因素。从传统历史背景看,瑞士山区的各民族居民自古以来强悍、骁勇,为了同自然界和敌人作斗争,他们长期以来团结一心,奋勇抗敌。早期的瑞士山区各民族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反对侵略,为了捍卫自己的主权独立和自由而互相联合、互相支持,共渡难关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的瑞士各民族相互生存的基础。正是这样的传统孕育出采用相互协调、仲裁乃至中立等手段以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的思想。第二,国际因素。瑞士位于德、法、意、奥四大国的包围之中,这样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每当周边国家战火蔓延之时,瑞士势必首当其冲地受到战火的蹂躏。第三,瑞士本国的民族又是由德、法、意等民族构成,周边国家中的民族与瑞士各民族都有着这样那样的血缘关系,可以说它们都是“血浓于水的亲戚国家”。这些国家一旦发生战争和纠纷,瑞士国内的民族很容易卷入其中。

 

而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阶级与民族国家互相纠缠而出现”。从历史上看,中世纪以来,周边大国都觊觎瑞士,力图控制这块意义十分重大的战略要地。因此,为了国家的生存,中立地位对这个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小国来说至关重要。恪守中立可以避免邻国的干预,处在欧洲各国纠纷之外,从而使得本国的民族与宗教矛盾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时,瑞士周边大国、强国也需要一块区域来缓冲它们之间的关系,瑞士的中立也符合这些列强的意愿。所以说,瑞士的中立政策是符合该国各民族利益的,其永久中立外交政策最直接地反映着瑞士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同时在国际关系的发展上也起着重要作用。瑞士各民族为了生存、为了自由、为了权益,它们打破了语言的界限,冲破了交通的阻隔,奠定了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文化基调,共同塑造了瑞士的对外形象。中立政策看上去是一个对外政策,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内政策。对国内来说,它为国内各民族和解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换言之,在瑞士的发展历史上,建立一个同盟是一种能够促使瑞士人民抵御外来入侵、维护固有生活方式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顺理成章形成的中立原则、地方自治、各地区保有本地文化等形态,是瑞士人民能够实现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内动力。因此可以说,永久中立是促成瑞士民族融合的催化剂之一。瑞士一位政治家这样评价瑞士的中立政策,他说:“中立是正确的,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它,这是经过许多世纪的实践所证明了的,这表明它是维护我们国家自由和独立的最好手段,奉行中立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使我们置身于小国不幸的政治纠纷之外。”

 

宗教改革是促进瑞士民族融合的主要内在动力之一。西欧的宗教改革运动对罗马天主教进行了猛烈的进攻,摧毁了它作为普世一统的最高权威。这样,对宗教权威的攻击把人从对教会的迷信和服从下解放出来,促进了个人主义与世俗主义的发展,一元的普世主义为新的多元主义所取代,从而促进了民族意识的成长。而瑞士的宗教改革,其影响除了促进民族意识的成长之外,同时也是瑞士国家建立的一个里程碑。如果说中立政策是瑞士多民族共同体初步形成的基础之一,那么在宗教文化方面的改革则是瑞士生存、发展的凝聚力。瑞士特殊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为宗教改革的进行提供了基础,而独特的地理环境也为宗教改革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瑞士的宗教改革与国家和民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宗教问题亦是不同民族间产生矛盾的根源之一。历史上宗教问题也曾困扰着瑞士,造成了不同州之间的民族矛盾甚至战争,残酷的、血腥的宗教战争曾经给瑞士各民族造成巨大损失。例如,1529年的第一次宗教战争,1531年的第二次宗教战争,一直到1830年信奉天主教的7个州为了州自治权单独缔结了同盟(Sonderbund),同新教各州进行内战,瑞士的宗教战争直到1847年才真正结束,取而代之的是瑞士的1848年宪法。瑞士历史上的这些宗教战争十分纠结,宗教战争爆发的原因既有宗教问题又有民族问题,又有国与国之间的矛盾,所有这一切使瑞士国家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民族融合的进程也出现倒退。瑞士的宗教改革首先在两大民族语区分别进行,产生了两个世界一流的宗教改革家:一位是德意志族裔的乌尔里克·兹温利(Ulrich Zwingli),另一位是法兰西族裔的让·加尔文(Jean Calvin);同时也使瑞士出现了影响巨大的两个宗教改革中心,即苏黎世和日内瓦,最终形成了两大教派,即新教和天主教。但宗教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不满首先出现在信仰天主教的德语区卢塞恩州的恩特勒布赫谷地,富农埃门内格尔掀起了一场骚乱。宗教改革家兹温利在德语区进行改革,使得天主教分裂为两派,而兹温利本人也在1531年死于教派冲突中。尽管德语区的新教教派失败了,但是宗教改革却在瑞士法语区的日内瓦州获得成功,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新教“国家”。1545年他在日内瓦定居,并把这里建成为新教的罗马。加尔文本是法国人,因宗教因素先到了巴塞尔,后来到日内瓦,在日内瓦开始了他的宗教改革活动。他的“辛勤工作”的教义,以及“财富是上帝的奖赏”的思想对瑞士各族人民影响巨大。他鼓励学习艺术与科学,并提倡发展手工业和经商,从而促进了日内瓦的繁荣。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思想使得瑞士多民族的宗教文化在一些区域既得到统一,又满足了当时瑞士新兴资产阶级追逐财富的要求。可以说,瑞士宗教改革在社会上引起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其影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宗教改革对瑞士来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比较彻底地完成了瑞士民族的国家统一与独立,使其在政治上、宗教上、民族问题上不再受制于周边大国的影响。宗教改革严重削弱了天主教会的势力,改变了罗马教统治的局面,推进了近代瑞士国家的形成与统一。其次,在同瑞士教会和瑞士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学说不仅成为瑞士资产阶级的思想武器,也成为欧洲资产阶级的理论武器。恩格斯将加尔文和路德的宗教改革称作欧洲“第一号的资产阶级革命”。加尔文突出了宗教改革的资产阶级性质,为瑞士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宗教改革也把新的思想传播于社会,引起了全社会的改革运动。总之,瑞士宗教改革不仅造成了经济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也导致人们思想意识、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发生大的转变,这就为瑞士社会全面走进近代社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多种语言的使用是瑞士人赖以生存的根源,也是促进瑞士民族融合的内在动力之一。语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交流工具,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明和内心归属感的结晶。为了让四个民族融洽相处,消弭造成民族矛盾和分裂的所有不安定因素,瑞士成为当今世界上唯一以国内所有民族语言为国语的国家。[30]尽管操这四种语言的居民比例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讲罗曼什语的居民总共只有5万人,在全国人口中不足1%,然而瑞士政府丝毫无以多欺少之意。对于这四种国语,联邦政府又把其中的三种,即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定为官方语言。虽然罗曼什语没有被当作官方语言,但瑞士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罗曼什语,将其看作文化瑰宝。由于格劳宾登州是个三语州,罗曼什语在此州本身就不占优势,有被德语同化的风险,但瑞士政府仍然在电视台开设罗曼什语节目,在学校开设罗曼什语课程。保证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地位,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联邦政府的用心由此可见一斑。因此,语言在瑞士已经不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主要区别,语言也不成为不同民族之间的障碍。所以,讲不同语言的瑞士人都认同自己属于同一个民族,不同的语言只是代表了瑞士的不同文化而已。瑞士多语制政策是平等、自由思想的体现,为协调多语言的瑞士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为巩固和加强瑞士各民族的凝聚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在瑞士语言的不同并没有造成民族间的隔阂,反而形成了瑞士民族共同体的特色,瑞士人更是将语言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个人价值加以保护。

 

(二)推动民族融合的外部压力
 

瑞士被德、法、意、奥四强所环伺,其民族融合进程必然受地缘政治的影响。1618年的“三十年战争”几乎使整个欧洲卷入战火。面对已斗争多年的哈布斯堡王朝,瑞士各州都清醒地保持中立,没有直接介入冲突,在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瑞士的主权独立进一步得到确认,作为主权国家得到真正的独立地位,最终脱离神圣罗马帝国。通过“三十年战争”,瑞士各民族认识到:尽管它们各具特点,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各民族必须团结,这是可避免卷入欧洲冲突的唯一途径。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这次震惊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自然也波及到瑞士。拿破仑督政府于1798年出兵进攻瑞士,由于双方力量悬殊,瑞士很快沦陷并被置于法国的统治之下。1798年4月12日,拿破仑在瑞士宣布成立“海尔维第共和国”,并且颁布了瑞士国家的第一部宪法——《海尔维第共和国宪法》。在其后的15年中,瑞士沦为法国的附庸国。虽然这部宪法是强加给瑞士的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拿破仑所颁布的《海尔维第共和国宪法》是以法国宪法为蓝本的,是资产阶级追求自由、民主的产物,它在客观上为瑞士各民族追求民主、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提供了依据。在与侵略者的斗争过程中,瑞士人民逐渐形成了共同的现代民族意识,开始孕育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统一。海尔维第共和国推翻了五百多年带有封建割据性质的旧联邦体系,实行三权分立,废除一切特权,实行民族平等、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为瑞士的多民族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尽管后来共和国失败了,政权出现了复辟和更替,但瑞士并没有废除海尔维第共和国建立起来的一套资产阶级政治体系,这为瑞士民族国家与民族融合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瑞士从国家联盟到联邦国家的关键一步在于1848年。1848年欧洲发生革命,瑞士法语区纳沙泰尔州的共和党奋起用武力推翻保皇党政府,建立了共和国,割断了纳沙泰尔和普鲁士王国之间的联系。当时欧洲列强都忙于国内事务而无暇他顾,从而使瑞士在欧洲中间建立起一个牢固的联邦国家。瑞士宪法修改委员会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宪法初稿,并于同年9月在各州获得通过。新宪法把联邦改变成为介于联邦国家和统一国家之间的国家。这是“要求”和“存在”之间的一种调和,即从海尔维第共和国时代以来就一直坚持的对于中央集权国家的要求和拥有主权的许多州的存在之间的调和。1848年宪法的基本特点是:首先,联邦宪法的制定首先尊重并维护了各民族州的公民自治和独立,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有了保障。这也就意味着反映了各语区即各族人民的意愿,无论是占绝大多数的德语居民,还是处于少数地位的列托—罗曼语居民,所有瑞士人在这个联邦体制中都是以“公民”的身份平等相处。由于联邦给予州以极大的自治权,使联邦能够对各地区发挥积极平衡与协调作用,从而也使许多矛盾在州一级就得到解决,避免了蔓延和发展的可能。其次,联邦宪法也赋予瑞士民族的构成不是根据语言、种族或文化,而是根据共同的历史经验和对“民主共和”制度的普遍同意。这部宪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记录了人们从瑞士历史中汲取的教训:只有尊重各州的民族个性,才能实现国家的统一。拿破仑一世(1769—1821)1802年在写给瑞士各州代表团的信中说:“瑞士与其他国家不同:如它的历史、地理位置及不同地区多样的风俗等。瑞士联邦的形式来自她的自然特质,任何明智的人都不会藐视这一点。”

 

可以说,海尔维第共和国的成立与1848年宪法的制定是瑞士国家生存、建立与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瑞士民族国家形成的核心。这段历史被瑞士学者奥利维尔·穆怀利(Olivier Meuwly)称为“瑞士的再生”。
 

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及其措施
 

瑞士国家的生存、建立与发展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从而发展与巩固的。民族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成为政治的主题。但随着瑞士在民族融合进程方面的深入,以及瑞士民族国家意识的逐渐清晰,联邦制成为一种积极的推动因素,它的发展促进了瑞士民族的融合及其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民族认同、民族意识、民族宗教、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等是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瑞士国内各民族都认识到,由于四周皆为强邻,国家必须具有极强的凝聚力才能生存,这就要求一切不利于国家团结的因素必须消解,这是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所以,瑞士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瑞士各民族不断融合形成统一民族共同体的过程。
 

第一,完善的民主政治。瑞士的民主制度是瑞士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士人经常自豪地说:瑞士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瑞士的民主思想和政治制度对瑞士民族的融合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民主政治为各族群的平等和自治权利提供了根本保障,瑞士的民主政治主要体现在地方自治、直接民主、全民公决等形式中。这些制度不但维系着瑞士国家的正常运行,而且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瑞士全境分为26个州和半州,州或半州各自设立政府和议会,拥有极高的行政与政治权利。这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分散在各个地区展开,使各州人民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例如,汝拉州问题的圆满解决便是瑞士地方自治的典范,不但扑灭了影响民族和谐的火苗,并且使瑞士各民族更为融洽。汝拉地区位于瑞士西北部,是伯尔尼州的一部分。汝拉地区北部以法语和天主教为主,南部则以德语和新教为主。语言和宗教信仰上的差异加上历史上的积怨,使得北部地区一直试图寻求更大程度的自治。汝拉问题的历史根源首先发生在宗教领域。宗教改革开始后,伯尔尼地区的新教势力逐渐向汝拉南部扩张,而保守的天主教则转移至北部地区。法国大革命期间,汝拉地区被法国军队占领,成为法国的一部分。1815年,在欧洲和会上,汝拉地区合并到伯尔尼州,原属伯尔尼州的居民逐渐向与他们宗教信仰相同的汝拉南部迁徙。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成立了“汝拉人团结大会”,以谋求汝拉地区脱离伯尔尼,从而成立自己的政府。这是自联邦成立以来瑞士首次面临的国家分裂危机。1974年,汝拉地区通过公民投票,以微弱优势通过了脱离伯尔尼州、单独组建汝拉州的议案。1975年,汝拉北方3区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成立汝拉州,而南方的新教区则选择留在伯尔尼州。1978年,瑞士举行全国公民投票,同意汝拉州独立。1979年1月1日,新成立的汝拉州作为瑞士的第26个州加入联邦。尽管留在伯尔尼州的汝拉新教地区与伯尔尼之间仍存在矛盾,但是困扰瑞士上百年的汝拉问题得到了解决。

 

第二,保持民族多元文化共存。瑞士承认民族差异性的存在,并且这种差异性并不被当作交流的障碍,反而认为是一种特色。语言上的多样化、资源的相互流通、性格上的彼此融合,让整个国家呈现出一种非常和谐的氛围。多元文化政策是多民族社会用以管理文化多元性的公共政策,它采取官方手段,在一个国家内部强制推行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宽容。多元文化政策强调不同的文化各有其独特性,事关接纳其他民族时尤其重要。长期以来,瑞士一直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在这个文化与民族差异性相当显著的国度,从未出现过严重的民族冲突。多元文化平等共存的传统是在瑞士历史进程中自然形成的,联邦政府的文化政策对之给予了充分的保证,此政策在各族文化平等共存和自由发展的前提下,把瑞士的所有民族凝聚为一个整体。这种凝聚力使瑞士人民形成一个特有的文化心态,即瑞士人只有“地区”观念,而没有“民族”这个概念。瑞士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体现在各个方面,尤其表现在民族语言上。瑞士文化受到其地理位置和多语言性的影响,在文学、艺术、建筑、音乐及习俗等方面表现出多样性。在19世纪以前旧联邦时期,瑞士的官方语言仅限于德语,到了海尔维第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瑞士是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操德、法、意、列托—罗曼语四种民族语言的人组成的,他们认为民族不能仅以共同语言或同一种族为依据。瑞士海尔维第共和国法兰西裔督政官拉阿尔普(Frédéric-César de La Harpe,1754—1838)曾说:“必须学习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这将加强各族之间多方面的联系,它能使我国发展教育和文化;循此以往,那些语言中蕴藏的财富将被揭开,而我们也会看到使人们称为竞争者、仇敌、终至沦为奴隶的种种野蛮偏见彻底消灭。”就这样,新的民族理想被想象为一个海尔维第“调解人”的形象,因而也是一切种族或语言的冲突之归结。[44]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联邦政府采取了尊重和保护多种语言文化,促进各语种、文化自主发展和相互交流的政策,使得瑞士联邦文化的发展在世界上独具一格。
 

第三,支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瑞士国民绝大多数信仰天主教和新教。在信仰自由政策的影响下,瑞士各民族对于宗教信仰采取了各取所好、互不相扰的态度。因此,瑞士社会中很少有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随着瑞士经济的繁荣发展,州际之间的交流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民族青年人之间的相互通婚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瑞士山区的宗教与平原地区的不同,不同语言地区的宗教差异显著,主要表现为罗马天主教和新教地区间的差别。宗教信仰自由是瑞士宗教多元化政策的一大重要表现,宗教并存是瑞士各族宗教和谐相处的基础。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支持宗教信仰多元化的政策在瑞士不是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到多元化过程,因此宗教问题与民族、国家统一紧紧结合在了一起。这样的背景催生了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明确规定。至此,宗教上的互相冲突甚至屠杀,代之以信仰上的自由和互相容忍。这一系列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国家稳定,捍卫了国家主权,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各州、各民族的和谐相处。
 

第四,实行民族平等的措施。近代以来,瑞士在有关涉及民族事务的问题上十分注意民族之间的平衡性,同时兼顾相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在政治上,实行“一国两院”,即瑞士联邦法院有两个,一个设在法语区洛桑,一个设置在德语区的卢塞恩;在文化上,实行“一国两博”,即瑞士有两个国家博物馆,一个在法语区的洛桑,另一个在德语区的苏黎世;在高等教育上,实行“一国两校”,即瑞士有两所联邦高等院校,一所在法语区的洛桑,另一所在苏黎世。在初等教育上,实行“一国三语”,即政府规定各级中小学都要向学生开设德、法、意三种语言的课程;还有,瑞士实际上也形成了“一国两都”,即德语区的联邦首都伯尔尼和法语区的“国际首都”日内瓦。“世界分为五大洲: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和日内瓦”,这是法国外交大臣塔列兰1815年在著名的维也纳会议上的一句名言,以此说明日内瓦在世界上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还有,为了尊重法兰西文化和法兰西族裔的利益,瑞士在最重要的金融货币领域使用的货币名称不叫瑞士马克,而叫瑞士法郎。另外,瑞士各州还有各语种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它们互相平等竞争,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在瑞士,“民族平等”的观念深入国家的每一个领域,民族平等体现在各个方面。瑞士人虽没有民族概念,但有着强烈的国家意识。在瑞士看不到狭隘的民族主义、地区主义,看不到语言不同、文化不同而带来的权利与利益的激烈纷争。在这个国度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彬彬有礼。
 

第五,稳定发展的国民经济是维护民族融合的重要基础。瑞士多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其有着发达的经济作为强大的后盾和纽带分不开,历史证明,要有发达的经济基础才能巩固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瑞士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努力发展国民经济,因地制宜,结合区域特色,大力发展经济。政府投入巨大的经济援助用以改善人民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瑞士民众幸福指数居欧洲国家前列的重要原因。综观西欧的工业发展史,一般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一些西欧国家往往以铁和煤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作为工业革命的开端。其二,这些西欧国家通常以掠夺亚非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财富作为原始积累的方式之一。从小国比利时、荷兰到大国英国、法国等,无论哪个国家或多或少都在海外占有殖民地,都摆脱不了掠夺别国的干系。其三,主要靠武力来扩大其海外市场。但同样身处西欧的瑞士却是一个例外,它是“出污泥而不染”的国家。在自然资源方面除了水力资源以外,它几乎是“一无所有”。瑞士经济发展走的道路和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工业发展道路大相径庭,它一不靠资源,二不靠掠夺,三不靠武力扩张市场,它走的是一条具有瑞士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即循环经济,发展高、尖、特、贵的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和高端的服务行业道路。瑞士利用自己多民族的特点发展经济,克服地区和民族间发展可能存在的不平衡和局限性,形成了瑞士特色的工业发展之路。同时,瑞士政府并没有搁置区域发展的局限和不平衡,而是始终坚持实行扶助山区和扶助少数民族的政策。例如,在“联邦投资法”及有关贷款的规定中,瑞士政府向山区人民提供多年偿还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联邦政府还向山区州发放补助,使包括意大利语和列托—罗曼什语在内的少数族裔成为直接受益者。这样,发达的经济及得当的经济政策对瑞士各民族之间能够长期保持和睦相处,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瑞士人。从民族和语言构成来看,瑞士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它由德、法、意和为数不多的列托—罗曼人组成,并形成相应的四个族群。因此,在瑞士并不存在所谓的“瑞士民族”,它本质上是“一个多民族的非民族国家”。但随着瑞士在民族融合进程方面的深入,瑞士民族国家意识的逐渐清晰,联邦制成为一种积极的推动因素,它的发展促进了瑞士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民族的融合。
 

总之,以大范围的欧洲为视野,在过去几百年欧洲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有两种力量对其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即一个民族内在的发展动力和其承受的外在压力。内在动力来自本民族的人民在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政治权益、经济福利与人身自由的强烈愿望,它是人们在现代社会追求自由和个人幸福的自发动力。另一种则是由外族压迫、歧视所产生的外在压力,这种压力往往也能加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使人们更加渴求能够获得个人尊严的地位。法国、德国在民族国家的演进过程中虽然同时具备了很多有利的条件,但是以上所说的这两种动力却也有可能导致极端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而反观瑞士国家的发展轨迹,由于内部力量的平衡和外部环境的特殊性,表现得更多的是平稳性与和谐性。
 

瑞士的联邦制充分地体现了各民族权力平等、高度自治的原则,尊重境内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情感。尽管瑞士在多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缺陷,即工农业发展的失衡、外来移民问题日益凸显等。但无论如何,瑞士可作为世界近现代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楷模。除了民族与宗教问题以外,它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发展、劳资关系的融洽、工业与农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协调、武装中立与和平外交关系等方面,在世界范围内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约纳旦·施泰贝格(Jonathan Steinberg)在《为什么瑞士?》中这么说:瑞士历史进程与欧洲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结果。瑞士社会是由底层向上层建立的。自由农民和城镇作坊人员合作形成社会的底层,整个社会就像不倒翁一样,大部分重量集中在底部,各个社区与整个社会政治体制保持均衡。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是维系瑞士多民族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纽带,在瑞士人心中没有民族的概念,“瑞士人”是他们共同的民族,他们为自己是瑞士的一分子而感到骄傲。也正是这样的民族向心力,让各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国为家,而非以民族为家。
 

瑞士著名的史学家、巴塞尔大学教授埃·邦儒尔(E·Bonjour)认为:瑞士凭借自身的意志和爱国行动而经过改造以后,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感到自己是一个民族。当然,瑞士国家的生存、建立与发展在欧洲大陆当中是一个特例。但其解决方式,它的制度、政策等依然给其他国家提供了范例,瑞士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已向人类展示了一种各民族可以在共同的信念下合作发展的可能性。近现代以来瑞士多民族共同体的形成给我们的启示是:“……精神生活不能用国家法令来压服,只能用更优越的精神武器来制胜。”任何一个政府如果能够通过分享权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这样既能够使国家保持长治久安,又能够使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公民都能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命运;民族融合则必须在主客观条件的成熟下、在正确的方针指导下、通过漫长而复杂的磨合才可以实现。 

(作者/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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