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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一个国家结构形式,两种社会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21 14:59:34  |  来源: 中评社

 
(左二)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尚道社会研究所所长寒竹在会议中发表讲话。(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香港7月18日电(记者 兰忠伟 秦正阳)由尚道社会研究所、一国两制青年论坛主办“‘一国两制’再阅读:香港回归20周年研讨会”18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尚道社会研究所所长、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在会议中表示,港陆两地学者在总结“一国两制”实施的情况时,大多是从“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来看问题。一个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在香港回归后相当一段时间,一些人谈“两制”较多,而谈“一国”较少,以至于有人试图用“两制”来否定“一国”。 


寒竹指出,这个说法主要是把“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是否承认和坚持“一国”的问题。 

“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根据,香港社会确实存在着割裂‘一国’与‘两制’、试图以‘两制’否定‘一国’的政治团体和个人。但这种流行的看法并不全面,因为在香港,否定‘一国’,主张‘港独’的人数量极少,从未成为社会主流。”寒竹说。 

寒竹表示,特区新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香港回归20周年前夕谈到,她“相信绝大部分香港市民从来没有觉得‘港独’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这个判断基本符合香港的社会现实。从过去20年的现实看,“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人对“一国两制”的错误理解。这种错误理解大多数是认知问题,只有少数人是故意歪曲。 

他坦言,由于“一国两制”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主要是基于对“一国两制”的不同认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当人们就“一国两制”问题发生争论时,很少有人会公开否定“一国两制”。相反,争论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在坚持“一国两制”的真谛,都在指责对方背离了“一国两制”。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寒竹强调,要准确理解“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仅仅泛泛地讲“一国”是不够的,“一国”这个概念必须要有具体的内容来支撑。“一国”并非一个抽象的空壳,每一个国家都有着具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也不例外。所以,仅仅承认香港属于中国并不足以准确理解“一国两制”。要准确理解“一国两制”,必须要明确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这直接关系到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中规定的“一国两制”,并不是在抽象谈论香港属于中国,而是具体地说明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同时容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这是“一国两制”的核心内容。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及其结构,用通俗的语言说,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框架。”寒竹说。 

寒竹谈到,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一国两制”这个基本方针内在地包含着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从来不存在着分权的关系。所谓“一国”,就是指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就是指中央政府对全国所有行政区,包括港澳行政特区的全面管治权,这是理解“一国”这一概念的关键之点。 

寒竹表示,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当然有其特点,但这个特点并不在于它与中央的关系不同于内地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而是在于香港可以在同一个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就香港在中国国家结构中的法律地位而言,香港与内地所有其它城市在国家框架中的法律定位并无本质区别,都没有自身固有的权力,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都是来自中央的授权,因此也都隶属于中央。 

寒竹说,中央政府在2014年发布《香港白皮书》时,一些人感到惊愕和抵触。今年5月28日,张德江在纪念《基本法》实施2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也遭到公民党、民主党的一些人反对。这些人并没有否认中央对香港的主权,没有否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却认为既然“一国两制”赋予了香港这样高的自治权,中央政府除了国防、外交事务外,就不应该再有对香港的管治权。用公民党主席梁家杰的说法,香港政府就不应当是一个隶属于中央的地方政府。 

“产生上述误解的人忽略了,香港作为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享有的自治权力的多寡并不能改变特别行政区作为一级地方政权隶属于中央的法律框架。” 寒竹强调,香港享有的自治程度再高,即使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很多,但也不能改变香港行政区隶属于中央的法律定位,因为香港拥有的高度自治权并不是香港所固有,而是来自中央授权,这跟跟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在性质上完全不一样。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即使小于香港特区的自治权,但其权力为州所固有,这是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的根本区别。二者切不可混淆。 

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 

寒竹提到,根据《基本法》,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这个管治权一方面体现为授予香港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为直接的管治权,比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以及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等。 

寒竹表示, “港人治港”是指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可以授予给由香港人组成的香港特区政府,中央可以任命港人选出的人作为特区行政长官。但“港人治港”并不能改变香港地区的管治权是来自中央的授予这一基本属实。 

“两制”仅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别无他义 

寒竹在会议中谈到,关于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基本法》讲得很清楚,就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除此别无他义。但遗憾的是,一些人在谈论“两制” 的时候不是在谈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在谈香港的自治权,谈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在一些人的理解中,“两制”就意味着中国有两种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一国两制”中“两制”的误读。 

他强调,根据中国宪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只有一种根本制度,这就是单一制,并不存在着所谓的“两制”。《基本法》中讲的“两制”仅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并不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行政主导是中央在港管治权的具体体现 

寒竹认为,即使是香港的过去与现在都不存在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不可以成为香港未来政治构架的选项,因为在中国的宪法框架中,香港必须要坚持行政主导,因为行政主导跟中央在香港的主权与治权紧密相连。 

“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个权力中,唯有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和主要官员是由中央最后任命,唯有行政长官具有‘中央代表’ 的政治身份,即行政长官代表中央在香港地区行使管治权。”寒竹说,否定了香港的行政主导的政治构架,实际上就否定了中央在香港的管治权。这是违背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所以,在香港坚持行政主导是坚持“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对香港管治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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