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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中央文件里出现了“竞争中性”,怎么解读?

更新时间:2019-04-15 10:30:52  |  来源: 观察者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也是继去年有关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困境讨论之后,“竞争中性”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应该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中性”,未来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将会有哪些举措,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如何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专访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解读“竞争中性”原则和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观察者网:“竞争中性”这个概念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关注,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竞争中性原则”,您认为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内涵?
 

寒竹:先简单回溯一下中国政府使用“竞争中性原则”的历史脉络,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这篇促进中小企业的文件。竞争中性是一个在世界上使用已久,在国内学界也早有谈及的一个概念。
 

2018年9月17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发言时谈到,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起就搞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这一点很类似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竞争中性”准则。
 

这就是说,中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就开始推行“竞争中性”准则,尽管中国一直没有使用这个概念。不过,中国政府官员明确使用“竞争中性”概念谈论中国经济发展则是最近半年多的事。
 

2018年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从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两点。第一,竞争中性这一概念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的国企改革中就开始推行,只是没有明确使用这个概念。这一点,周小川在去年已经讲得很清楚。
 

第二,虽然中国政府在经济改革中很早就推行“竞争中性原则”,但由于在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论述,也没有公开明确使用这个概念,所以,在经济现实中,“竞争中性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
 

这就是为什么易纲行长说,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竞争并未完全实现“竞争中性”。
 

这一次,中办、国办的文件开宗明义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的指导思想部分指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样的表述,是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这可以看成中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两办的《指导意见》是把“竞争中性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有机部分来推行的。两办指导思想部分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这就是说,竞争中性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中性”,仅仅是指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体系中以相同的地位,遵循相同的规则进行竞争,而没有政治上的意义,更不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先进性,并不必然赋予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任何优越性或特殊地位。
 

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企业,不论所有制是公有还是私有,不论企业大小,都有着同样的地位,都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做不到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中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观察者网:您如何理解《意见》中提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这种融通发展具体到实践中有哪些实现的形式?
 

寒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有多种形式,包括国企与民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参股,大企业为中小企业背书、担保,相互融资等形式。但是,关于融通发展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国企,包括大型民企应当把与中小企业的融通发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来考虑,而不是利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获得垄断利益。但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大型企业做得并不是很好。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形式更多是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合作。由于规模和实力原因,国企,包括大型民企通常能够占据利润丰厚的上游产业链。这造成大中小企业间的“马太效应”,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以大帮小,以强助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观察者网:有媒体解读,此次《指导意见》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方面给出的意见,尤其是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给发展带来的困难。您认为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在金融方面面临哪些现实的困难?后续相关部门会有哪些相应的政策?
 

寒竹:确实,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主要具体表现为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方面。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难题,此话并没有错。银行总是希望把钱借给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尤其是有国家作为后盾的大型国企,这也符合市场规律。
 

但是,过去相当一段时间,这种银行的市场偏好却被一些国企滥用,反而增加了民企的贷款成本。新华社曾在浙江省做过一个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利用自己能从银行借贷低息资金,从而转贷给民营的中小企业,赚取资金利差。
 

通常,银行基本贷款利率不过6%左右,但是最终转手贷款利率很多都超过10%。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也最终害了大型企业。当大型企业可以轻松地利用金融转手获利的情况下,企业本身的发展动力将会衰退。
 

据央行统计报告,2013年国内企业间委托贷款规模为2.55万亿,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最大信贷来源。2016年中国企业间贷款飙升至人民币13.2万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融资有其合理的发展空间,可以弥补银行和金融部门难以覆盖的领域,但这种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必须要纳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大型国企负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世界范围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获得上游订单难等困难。而这些困难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的。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完全自由放任市场竞争,必然导致马太效应,中小企业最终无法发展。在欧美各国,自由资本者主义几乎无一例外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并非偶然,这是自由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社会的平衡发展,对承担了80%以上劳动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负有重大的责任。对中小企业的帮助和扶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事实上,只要各级政府明白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中性原则”,明白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平衡发展负重大的社会责任,确定了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向,政府可以有太多的方式来解决中小企业的各种困难。
 

 

观察者网:《指导意见》提出要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中小企业向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您觉得中小企业未来能否成为创新的主力军,在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是具有先天的优势还是有难以和大企业相比的劣势?
 

寒竹: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提出“万众创新”,“人人创新”和“大众创业”的理念。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鼓励双创成了中国创新经济的流行语。
 

从理论上说,众多的中小企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中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劳动就业,众多的中小企业不仅拥有庞大的就业人口,而且企业激励机制灵活,应当为中国的经济与技术的创新作出更大的贡献。长远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应当是创新经济的主力军。事实上,在很多行业,比如互联网经济、服务行业等领域,中小企业一直是创新的开路先锋,中国目前70%的创新来自民营企业正是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重大的科学研发和科技创新,特别是先期投入很大,利润回报周期较长的领域,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必须依靠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大型国企。
 

所以,在创新问题上,国企与中小型民营企业应当各有所长,各有侧重。中小企业由于机制灵活,转型迅速,在应用技术、服务创新,技术的市场应用等方面应当是走在前面。而大型国企的创新则集中在国家战略层面的科技创新。所以,在创新问题上,中小企业与大中型国企应当是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中国的创新发展。
 

观察者网:此次《指导意见》的公布,不仅给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很强的信心,也给政府相关部门未来的工作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方向。您认为,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是否有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寒竹:关于中国目前民营企业扮演的角色,一直有五六七八九之说: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其实,这并非中国的特殊现象,而是市场经济产生必然结果。放眼世界,中小企业的数量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占90%以上。以美德日三个西方发达国家为例,美国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德国近99%的为中小企业,它们贡献了约54%的增加值,拉动了62%左右的就业。日本中小企业占日本企业总数的比列约99%。
 

由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提供的就业机会数量庞大,考虑到就业数量与消费总量的密切关系,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来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这里仅以西方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最少的美国为例。
 

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在参众两院成了小企业委员会,商业部几乎同时也成立了行政机构——小企业署。这些机构都以扶持小企业为主要功能。在战后的五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并授权联邦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
 

根据《小企业法》,美国政府应该在各种采购中给予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与各个联邦机构保持经常性磋商,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经济调控和维系社会公平发展的过程中理应扮演和更重要的角色,承担更重要的责任。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贡献了国民经济总量的60%和就业的80%,其中,主要的劳工就业是在中小企业,如果中小企业发展遭遇瓶颈或遇到障碍难以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而广大劳工的经济生活水平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如何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当更加积极有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寒竹/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尚道社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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